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

蘋果案是否會成為壓垮18條的最後一根稻草?-(2)

主管機關把本來是廠商可得(非應得)之利潤,在處分後調整為經銷商之利潤。是否算是恰當的促進市場競爭效率呢,或是說,當上下游的市場力量(品牌價值)都有一定程度的時候,干預的必要性是否應該調整?

不知道這樣的提問,算不算在通往答案的路上。但的確困擾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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