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

科法所模擬試題第五回

共二題。計時100分鐘。

第二題的概念呈現刻意不清晰,是為了重現103跟102年台大最後一題的題型。


一、 台灣民俗文化中,各大小廟宇宗祠常於特定節日「眾神出巡」,以車隊形式結合穿戴神明服飾之人員及樂隊陣容,敲鑼打鼓,施放鞭炮,穿梭大街小巷,以祈求地方居民出入平安,風調雨順。某日上午,A廟宇之出巡隊伍行經復興南路二段時,恰逢上班時間,人車爭道,險象環生,且出巡隊伍製造之音量過大,附近居民紛紛打電話報警,警方認為其為傳統宗教民俗祭典,且經申請登記許可,不應加以干涉。此時,出巡隊伍中之樂隊成員某甲一時未留意,被一依照號誌右轉之公車遭側面撞擊,倒地不起。經診斷後為第二節肋骨骨折、骨盆腔移位與胸腔出血,急救後仍不治死亡。請回答以下問題:

關於某甲之意外死亡,你認為出巡隊伍、公車司機或警方,三者何者應負之責任較大,何者次之,何者最末,理由為何?(15%)

二、 關於仇恨究竟是「天生」或「後天」所導致,美國哈佛大學社會心理學研究中心進行了一連串的實驗。該研究中心將各種膚色、髮色的嬰兒聚在一起,並用黑人、白人與黃種人洋娃娃展示一連串的生活場景,其中以白人作為破壞規則以及欺壓他人的行動者(如在場景中不斷毆打或霸佔其他人的物品)。活動結束後,將糖果及禮物發送給參與實驗的嬰兒,實驗者在旁觀看。而結果顯示,黃種人及黑人的嬰兒會站在同一陣線,並對白人嬰兒產生明顯敵意以及防備心,甚至不跟白種人嬰兒進行互動交流。因此得出結論,人與人之間的仇恨感及敵意並非天生俱來,而是極容易受到所遭遇事件之影響及環境給予之暗示。

在此結論之基礎下,以制定法律而言,實驗者A、B有不同解讀如下,請閱讀之後回答下列問題:

實驗者A:環境影響一個人的仇恨對象本是理所當然,每個人都會與他人互動,受到環境影響,仇恨他人也不一定是不好的事,反而可以刺激不同的團體產生競爭。以法律制定而言,不應過度介入這種「因為社會互動而造成的現象」,應採取較開放的態度。

實驗者B:個人與環境本為相輔相成,問題在於如果這樣的互動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仇恨與偏見,則法律應該有介入的必要,否則若放任這樣的成見不管,強勢的族群或團體將會宰制弱勢族群與團體。因此法律應該對這種「因為社會互動而造成的現象」加以管制,促進生活秩序之公平性。

(一)實驗者A與實驗者B對於法律規範之干涉範圍有何不同看法?(15%)

(二)實驗者A與實驗者B關於「因為社會互動而造成之現象」,你認為二者背後所代表之意涵為相同或不同,理由為何?(20%)

(三)你覺得該實驗認為仇恨是後天造成的此一結論有無道理,有無先天造成的仇恨?(20%)法律如果有管制必要,則先天或是後天的影響較有法律介入的正當性?(30%)

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

科法所模擬試題第四回

測驗時間:100分鐘。

另外,本網誌所提供之題目除特別註明者外,皆為網誌擁有人自擬而成,歡迎以非營利方式進行任何使用,並標明出處。若欲營利方式使用,請來信請求回覆確認。

一、 媒體在當今社會上的力量不容小覷,素有「第四權」之稱。所謂第四權的觀點認為,新聞界在憲法裡擔負著一個非官方但卻是中心的角色。他有助於公眾了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因此可以領導和成為對政府的一種制衡。但若要達到這種功能,新聞界就必須獨立和免於受到審查。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提出己見:

(一) 你認為媒體與閱聽大眾之關係為何,是「媒體因應大眾的口味製播新聞,所以大眾不應批評媒體未善盡社會公器之責任(作答時請以A評論稱之)」較有道理,或是「媒體有義務替大眾篩選適當的新聞,引導社會前進的道路,提升閱聽大眾『知的品質』(作答時請以B評論稱之)」較有道理?理由為何?(25%)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針對某T台製播之晚間新聞開罰5萬元,並要求T台內部之新聞倫理委員會繳交檢討報告。其理由為「七點至八點之晚間新聞中,推銷醫療用品或特色餐廳之報導時間超過二十分鐘,已逾該時段之三分之一,並未符合新聞節目之基本要求,明顯過當。」對此處分,T台深感不服,認為此為新聞自由之內涵,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有違法行為,主管機關不應處分,因而拒絕給付罰鍰及繳交檢討報告。你認為NCC或T台所提出之理由,何者較能說服你?理由為何?(25%)

二、 以下為某交通事故之描述:某甲無照騎乘機車(有戴安全帽),後座搭載其朋友某乙(無安全帽),行經台大校門羅斯福路口時,遭致由某丙所駕駛之小客車撞上,甲、乙均身受重傷並於醫院治療中,其機車近全毀,車上置物箱中之名貴進口手風琴亦因此而損毀,而丙除小客車部分毀損外,並無人身傷害。經查某丙超速、闖紅燈,且該小客車之剎車系統年久失修,幾乎完全失去剎車效果。法院審理時,法院會同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專家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縱然某丙當時及時踩下煞車,亦因當時車速過快,而無法迴避此一事故之發生。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乙欲請求丙賠償其醫藥費(10萬元)、機車修理費(4萬元)以及進口手風琴之市價(120萬),請問你覺得各自是否均有理由?(30%)

(二) 丙於法庭上聲稱,因剎車系統損壞,縱使其及時踩下剎車亦無法阻止車禍之發生並不算未盡到駕駛人駕駛時之注意義務,責任分配上不應過重,針對甲乙之賠償請求,其數額應予酌情減輕,你覺得是否有道理,為什麼?(20%)


2015年1月5日星期一

科法所模擬試題第三回

最近陸續被考生催稿XD,以下提供第二份科法所模考題。照慣例,以準備台政的考生為主,清交近年的出題方式我已經沒有再追,所以不見得適用。

以下為試題。二題,共計100分鐘。


一、 司法院為提升各級法院審判素質,使人民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提升,減少所謂恐龍法官或經驗不足之檢察官濫權起訴之弊,於近年參考國外實務經驗,引進人民觀審制,並於士林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先行試辦。其實際作法大致如下:於地方法院每庭安排數名民眾,參與全部審判程序,並表達意見。而法官必須於判決書中針對觀審員所提出之意見,提出支持或反對理由。本制度一經提出,實務界認為,若僅形式上引進民間意見進入法庭並無法改善民眾不信賴司法之態度,應從其他方式著手,否則只是無謂增加法官之負擔。請閱讀以下新聞報導後,回答以下問題:

法界︰觀審制未必適合
司法院計畫推動人民觀審制,擬於立法通過後,在嘉義和士林兩個地方法院試辦三年,每個法院每年約有一百件觀審案;不過部分法界人士認為,現階段不宜引進任何型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因為台灣模擬法庭的次數不夠多,觀審制未必適合台灣社會環境。
司法院表示,台灣沒有相關觀審制的經驗,未來試行三年,如果做得不錯,自然會引起全民共識,人民觀審制度不是我國獨創,各國都是量身打造名稱,例如鄰國日本基本模式是參審制,名稱為裁判員制度。
司法院表示,人民觀審制度若要順利運作,牽涉的資源及準備甚多,例如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增額、在職訓練,法庭改建、遷建及民眾宣導費用等,都包含在內,為節省資源,因此先試點試行。
司法院版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規定,滿23歲、高中職以上學歷及符合一定條件民眾,可擔任觀審員討論案件,表達判決意見。

(一) 觀審制此一制度本身之優劣為何?假設你支持觀審制,請提出理由就上開反對觀審制之意見給予回應。(20%)

(二) 台灣社會目前是否適合觀審制,請綜合分析適合與不適合之條件,並說明你心目中法官判決是否須符合輿論之立場?(30%)


二、 近年來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之使用日益普遍,使許多急重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後階段,均仰賴葉克膜作為搶救生命的最後一道防線。請閱讀以下新聞後,在不論相關法律之前提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裝了也許死更慘!」 柯文哲批台灣濫用葉克膜
ETtodayETtoday – 2013年5月26日 下午12:22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儘管國內有越來越多醫療案例,是使用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救命成功,但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25日前往馬偕醫院教師培育中心進行以「無效醫療」為題的演講時,卻直言台灣濫用葉克膜即為無效醫療代表,甚至把健保拖垮;26日他再表示,台灣一年花10億元在葉克膜上,但有些病患用了根本沒幫助,只是讓他們看著自己慢慢死掉。
柯文哲說,健保開始給付葉克膜後,由於病患不需要付錢、醫生裝了有錢、醫院能分錢,再加上又有醫療不確定性等因素,所以出現許多奇怪案例,像是曾有遇到爆炸、燒傷面積逾60%的病患,若使用葉克膜細菌可能會卡在上面,有很大機率產生菌血症,內行人也心知肚明裝了還是會死,但病患仍被裝上葉克膜。
裝葉克膜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為社會人際因素,有些則是因疾病的不確定性,不裝或許就會死,但柯文哲指出,病患家屬有時不知道的是,裝了也許死得更慘。他說台大醫院一名肺移植患者使用葉克膜6個月,但仍一天天眼見自己下半身越變越黑,某天出現感染後就不幸身亡。
另外,柯文哲還提到,許多癌末病患沒簽放棄急救聲明,就要經歷死亡套餐,也就是起初因為喘而送至加護病房,接著插呼吸器、將鼻胃管放入、再把動靜脈導管裝上,開始使用靜脈營養;之後裝導尿管、輸血,更末期得洗腎,真的快撐不住時,就要打強心劑,幫他CPR、電擊、壓胸,有些人還會被急救到肋骨斷掉、管路滲血才死亡。但這一段艱苦過程,其實只是為了代表兒女有盡孝道,醫生有盡力。
對於25日的發言引發討論,柯文哲26日受訪時再補充,台大醫院是全亞洲使用葉克膜成功機率最高的醫院,但也只有49 %;葉克膜雖然可以暫時代替心肺衰竭患者的心肺功能,不過柯說,有時候用了還是不會好,等於讓病患眼睜睜看著自己逐漸死亡,所以堅持使用葉克膜只是浪費醫療資源。

問題:實務案例上,曾有一位七歲的小男孩,因車禍導致大腿動脈大量出血,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且無意識,經其父母同意後,主治醫師施以葉克膜急救。六天後,小男孩順利恢復呼吸心跳,可與外界溝通。然而,因病毒感染問題,若要保住生命,除了手術截斷四肢外,並無其他選擇。此時父母認為家庭經濟環境甚差,告知醫生拒絕截斷其子四肢,以葉克膜繼續急救即可;而小男孩則告訴醫生,願意以四肢換取生命之延續。經繼續施用抗生素及葉克膜四天後,小男孩再度陷入昏迷,健康狀況已面臨必須做出選擇的階段,當日深夜,小男孩病房內監測儀器顯示其血壓過低,血氧濃度嚴重不足,急救鈴聲大作,醫護人員急忙衝入病房進行急救…

(一) 若你是當晚值班醫師,明確知悉小男孩及其父母之不同立場,且已在現場盡力聯絡其父母未果,試問你會如何處置?若你不知悉事前雙方之立場,已無法聯絡其父母,小男孩亦已陷入昏迷而無意識,則你會如何處置?(25%)

(二) 關於新聞中無效醫療之評論,本題事實是否為無效醫療例子?又你認為無效醫療是否為一社會問題,若是,則解決辦法為何,若否,則理由為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