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

live to compete.

競爭法的中心思想,或許跟我對於事物的價值,有某種程度的契合。才會讓我如此跟隨著。

黃老師在發表會的評論說得好:所謂公平競爭,就是不能只要公平,不要競爭。乍看之下,似乎是不小心省略了反面解釋(不能只要競爭,不要公平)。所以公平跟競爭兩種概念,必須等量齊觀。

然而,我卻覺得是有意省略了反面解釋。競爭法的存在,公平當然是重要的目的,但尊重競爭本質,毋寧是更重要的執法態度。事業與事業間之生產,交易,最終販售至消費者手中。而行為與管制之互動,多數情況下,當然是先有行為,才有管制。事業間之貿易逐漸熱絡,而後才有公平交易法之出現。我們不能打著管制的名號,便過度介入事業間交易或協商之習慣或既定之方式,除非已然達到不公平之地步。此種程度光譜的問題,當然是一言難盡。然而,至少必須抱持著尊重競爭手段之態度,其次才是審視其公平性。

儘管公平是我們的信仰,然而,我們競爭的終極目標,應該是為了更好的,而不是更公平的生活,而彼此存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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