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

live to compete.

競爭法的中心思想,或許跟我對於事物的價值,有某種程度的契合。才會讓我如此跟隨著。

黃老師在發表會的評論說得好:所謂公平競爭,就是不能只要公平,不要競爭。乍看之下,似乎是不小心省略了反面解釋(不能只要競爭,不要公平)。所以公平跟競爭兩種概念,必須等量齊觀。

然而,我卻覺得是有意省略了反面解釋。競爭法的存在,公平當然是重要的目的,但尊重競爭本質,毋寧是更重要的執法態度。事業與事業間之生產,交易,最終販售至消費者手中。而行為與管制之互動,多數情況下,當然是先有行為,才有管制。事業間之貿易逐漸熱絡,而後才有公平交易法之出現。我們不能打著管制的名號,便過度介入事業間交易或協商之習慣或既定之方式,除非已然達到不公平之地步。此種程度光譜的問題,當然是一言難盡。然而,至少必須抱持著尊重競爭手段之態度,其次才是審視其公平性。

儘管公平是我們的信仰,然而,我們競爭的終極目標,應該是為了更好的,而不是更公平的生活,而彼此存在著。

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

維持轉售價格規範與品牌形象抗辯【上】

剛剛搭捷運,看見我身邊的人人手一支iphone,想到最近公平會RPM處分案中,蘋果公司(過去多件處分案亦然)抗辯為了維護品牌形象,不得已必須對經銷商實施最低維持轉售價格措施。

然而,品牌形象這種東西,跟氣質是一樣的。我們常說氣質很好,很沒氣質。而我們背後要說的,應該是(這樣的)氣質(對我來說)很好,或是(這種作法我認為)很沒氣質。所以,被處分人抗辯品牌形象之維護,應該是:iphone大幅折價後如果對於蘋果公司會發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就是蘋果公司要避免的。反過來說,不讓這種影響發生,就是蘋果公司要維護的品牌形象。

好,現在我們來看,有沒有一種相對客觀的標準,讓我們可以檢視,蘋果公司要維護的品牌形象究竟存不存在,如果他要維護的是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那麼此種抗辯即欠缺說服力,應不予採信。因此,所謂客觀的標準,必須請被處分人予以詳述,提出數據,或是行銷策略上之說明,而主管機關根據此等附理由之抗辯,進行調查及檢視,是否得以支撐被處分人之說明,以判斷該品牌形象之抗辯是否成立。

回到一開始,當我發現捷運車廂中充滿著滑著蘋果手機的使用者,試問,什麼是蘋果公司要維護的品牌形象,是用高價建立起來的奢侈品,還是高價位與高品味使消費者相互連結,建立品牌認同,或有其他可能。如為前者,則蘋果公司抗辯顯然不成立,如為後者,則必須思考的是,高品味這種東西,是我們可以允許破壞經銷商價格決定自由而讓製造商去追求的價值嗎?或是製造商必須透過其他方式來達成這樣的任務呢?

沒錯,你可以說所謂其他方式最後都反映到價格上,然而,在這裡我們要問的是,破壞經銷商決定價格之自由這件事,跟製造商做了其他努力(如拍廣告)來維護他心中的品牌形象以致商品經銷價價格上升,進而最終售價跟著上升,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前者不能被允許(尤其在製造商具有市場地位的情況下),後者是製造商之理性自利之商業經營手段,兩者之差異,顯然有別。

因此,品牌形象這件事,不是製造商的免死金牌,也不是無法檢驗的抽象價值,而是必須附理由的抗辯,只有這樣,才不會讓製造商空言形象,而忽略了更重要,卻不容易被看見之市場上公平競爭之狀態,此種狀態之維持與促進,方為本法的唯一任務,也是必須捍衛的價值。

至於蘋果案中所提出之品牌形象抗辯,與此所舉之典型略有不同。等下一篇再來簡單寫。

2014年1月2日星期四

蘋果案是否會成為壓垮18條的最後一根稻草?-(3)

這篇文章所提出的研究報告,用更寬闊的角度看待蘋果案。

Competition Blog: 外人眼中的台灣競爭法執法: 公平會上週 (25 日 ) 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事業不得為約定轉售價格之規定,重罰美商蘋果亞洲公司新台幣 2,000 萬元。處分外商在公平會 21 年的執法史上並不多見,今年 10 月就有一份報告探討了包括台灣在內的亞洲各國競爭法的執法,外國人是如何看待台灣競...

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

蘋果案是否會成為壓垮18條的最後一根稻草?-(2)

主管機關把本來是廠商可得(非應得)之利潤,在處分後調整為經銷商之利潤。是否算是恰當的促進市場競爭效率呢,或是說,當上下游的市場力量(品牌價值)都有一定程度的時候,干預的必要性是否應該調整?

不知道這樣的提問,算不算在通往答案的路上。但的確困擾著我。

2013年12月25日星期三

蘋果案是否會成為壓垮18條的最後一根稻草?-(1)

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公平會罰2,000萬元。附上公平會新聞稿: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3316

本日中午頭條就是這篇,看來也是我的聖誕節禮物,下面就來拆禮物。

讀了新聞稿,幾個問題:

  • 雖然我國實務認為風險移轉為判斷經銷或代銷之方式之一,賣斷在本案是否為重點,似有疑問。查新聞稿,因為「系爭產品之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然而,若該蘋果手機在蘋果直營店或甚至蘋果總部販售,從頭到尾的實體貨物風險均由蘋果公司負擔,而另跟電信公司簽約,在此種情況下,「產品賣斷所以價格由經銷商訂定」之論證是否仍可成立?或是需要重新詮釋賣斷之概念。
  • 本案之事實為蘋果將手機賣給電信業者,電信業者提供通信之服務,手機與通訊功能兩者結合之後,手機才能發揮其功能。新聞稿中稱「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且蘋果公司「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之價差」。亦即,蘋果公司影響者不僅影響綁約手機價格,更影響通信資費方案,因為蘋果公司要求電信業者一併提報並須獲得其同意,而電信業者設計價格時必然通盤考量,因此,蘋果公司所限制者以實質影響到電信業者之通訊服務價格,關於此點是否有第19條第6款之適用空間,以限制轉售價格之方式影響交易相對人訂定電信資費方案之權力。又此種由上游製造商品,結合下游所提供之服務之販售方式,本文認為並非單純的商品轉售(因要有服務該商品才可以發揮功能),亦非草案中之服務轉售,而為一種結合商品與服務之產品提供方式。
  • 查新聞稿末段「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之各相關條款,尚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蘋果公司不只進行價格限制,更進行非價格限制,於此似乎有第19條第6款之適用空間。最後關於限制品牌內與品牌間競爭之見解,似乎必須等處分書出來才能進行解讀。
大致先這樣,剩下的處分書出來一起看。


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價格與非價格。

只是想用白話文說話。

消費者在商品的購買決定上,價格因素與非價格因素根本就是一體兩面。

今天買奶粉送一捲80元的衛生紙,跟奶粉折價80元,的確會吸引不同的消費族群,前者可能是正要買衛生紙的,後者可能是單純想省錢的。但這兩者基本上都會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只是刺激的對象不同,你不能說因為折價80元比較有省到的感覺,所以比較划算。划不划算,因人而異。

OK。那現在如果上游奶粉廠商提出兩種限制下游超市銷售奶粉的手段,一種是說超市不能作價格折扣(或是最多只能打八折),其他隨便;另一種是奶粉只能單賣,不能搭配其他東西一起半買半送(比如那牌奶粉超高級,不想因為買就送衛生紙而壞了格調)。如果限制本身是不對的(妨礙競爭),那麼價格與非價格限制本身就應該用同樣的方式管制,一視同仁。如果你覺得限制價格好像更違法,那是因為你比較重視價格帶給你的影響,不是因為限制價格以外的因素比較合法。

如果限制都是不對的,而且用同樣的方式審查,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審查的標準是什麼。你不能說非價格跟價格都是用A方式審查,然後針對價格跟非價格,A方式的考量因素不同,那這樣跟用不同的方式審查其實是一樣的。

好,說完了。去喝杯水。

2013年11月25日星期一

台大科法所十年考古題趨勢分析

年度
考題取向
93[1]
1.          同性性行為、口交、人獸交等除罪化(道德相對、自由主義)
2.          基因資訊蒐集所衍生之問題與利益衝突
94[2]
1.          個人拒絕醫療之權利(安樂死的各種面向)
2.          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民法上契約解釋之爭議)
95[3]
1.          企業經濟利益與國家文化保存問題
2.          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及離婚是否有效
96[4]
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之問題
2.          胚胎幹細胞之法律與道德爭議
97[5]
1.          罪疑惟輕原則之具體適用
2.          原住民基因研究之利益衝突
98[6]
1.          著作權與文化資產之合理使用
2.          性別之定義、選擇性別是否為一種權利與跨性別者法律定位
99[7]
1.          竊錄竊聽與隱私權之刑事問題(涉及起訴門檻)
2.          內線交易之案例(清潔工看到內部資料)
100[8]
1.          兒少條例援交入罪條款與警察釣魚辦案問題
2.          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董監經理人、簽證會計師責任
101[9]
1.          民法上過失責任、類推適用與政策制定問題
2.          少子化下政策擬定公平與否問題
3.          不服從命令卻有好的結果之處置(哲學或管理學問題?)
102[10]
1.          生態保育、經濟發展與國家醫療服務之衝突
2.          生活型態的選擇:經濟壓力與家庭需求

【108.11更新中】

  103年            1.          國家對外援助政策正當性論辯
                        2.          RCA工傷案員工罹癌因果關係論述
                        3.          生活情境一般邏輯論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4年            1.



攤開十年考題,共計21題。以題型做橫向觀察可以發現,傳統法律題型(公民刑商法)占9題(42%),其他法律題型(智慧財產、國際法與法哲學等)占8題(38%),而單純政策型或價值選擇的命題較少○3,僅有4題(19%)。然而,若由時間做縱向觀察可以發現,4題政策或價值選擇題型當中,有3題出現在最近二年,今年(102)考題甚至全部都以政策題型命題,傳統法律爭議出現的比率大幅下降或完全消失,私心猜想應與新任所長上任改變命題趨勢有關。

準備策略上,首先,不能完全放棄傳統法律題型的準備,且準備過程與新型態的命題並不牴觸,解答時可互通有無。因此,針對各法領域必須有初步認識,可選擇各大出版社法學入門一書作為教材,或是針對各大法科教科書前一兩章原理原則部分進行閱讀。其次,在閱讀方法上,從書本或文章中找出重要的原理原則、分類標準與關鍵的論述,以不同的學科領域予以紀錄,方便往後複習及作答時使用。最後,針對新型態題目的心態,個人認為以閱讀重要時事,隨時整理自己的想法最為重要,可以幫助在念書時觸類旁通。

如果這篇對考生有點幫助的話,等考前若有時間,再來寫一篇解題思考的方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