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星期六

回歸。

決定重新在重新寫東西。

分享房屋買賣、裝潢跟很多想說的坑或經驗。我一直認為,很多東西如果一個人遇到事情,不告訴大家原因或改善方式,那社會就不會進步,如果大家看到我的經驗,之後可以有更好的處理方式或反應(或告訴我其實我應該怎麼做更好),就算這篇文章沒有任何廣告我沒有任何營利,對整體社會也是有利的。

台灣社會大部分人其實是遵守規則,或有基本社群意識、具備公眾道德感,但很多業別的從業人員,掌握著資訊不對稱,沒有辦法提供與報酬等值的專業服務,導致,大部分領薪水的受雇民眾,還必須花時間看youtube、買課程才可以知道甚麼是專業服務,對我來說真的是非常好笑的一件事。

至於為什麼我不拍影片,除了我單純不想用影片的方式分享以外,文字比起影片,可以讓瀏覽者很快地找到自己需要的片段,這是用文字分享幾個好處之一。

先說到這邊。


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

願。

 


「願不懈奮鬥的你,不再碌碌無為,能在日昇月落中,擁抱嶄新的未來。」



2021年2月11日星期四

小年夜談「專業服務」:誰要賺誰的錢?

過去一年來,常接受各種(號稱)專業(的)服務,我發現,廠商的服務水準,除了自身的專業能力,也取決於業界的 #社群自我要求。

當同業誤把不欺騙消費者(道德要求)當成及格線(專業能力要求),後製或書面審查就可以報獎掛名,如果你跟其他廠商一樣,都採取這樣視角,那麼,你的「服務」從此便 #只有剛剛好,沒有 #更好。

  因此,如果OO業界的社群自我要求本就不高,90分跟60分混得差不多,包裝行銷勝於實質內涵,先不說消費者難以藉由公開資訊判斷服務良窳,資訊不對稱的態勢,會在這樣的產業裡被放大千萬倍,增加消費者的締約成本,削弱交易過程中帶來的社會福利價值。

進而,這樣產業裡,便會產生所謂仲介、顧問等中間商(可能會以實體或網站服務呈現),如今,代理成本早就深不見底,剛好讓廠商跟中間商掛勾,業配網紅行銷媒體造神 等鋪天蓋地,或彼此拉抬,或互相攻訐,目的就是湊聲量(這裡衍伸利用流量獲利的議題,將另文討論),讓資訊更混亂的同時,也加速裂解產業價值鏈的合理分配,讓消費者甚難根據自身條件做出選擇而陷於誤信,接著,所有的供給者再聯合起來,狠狠地剝削消費者一筆。

產業社群不思自省,長久以往,只能靠國家外部監理去做奈米般的調整,像定型化契約範本、定期稽查這種讓大家有事做的法定程序,而這些國家機關所依循的法令辦法,早已遭前揭廠商黑手伸入立法者的口袋,而調整為形式有用,實則徒耗功夫的無用業務。一旦執行端出現偏差,更可能發生產業內劣幣逐良幣的惡果。

至此,如果不想成為韭菜,消費者被要求的資訊篩選能力便不斷提高,分割了消費者既有時間,本來只要花5分鐘做選擇,現在要先花5小時做功課,然後再跟廠商細細討論,哪個項目是對我最有利的。(做功課的途徑之一為上YT看開箱、評論,消費者像老鼠迴圈般無法脫身)

到頭來,這世界早已忘了誰是廠商,誰是消費者-

到底是誰要賺誰的錢?

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

科法所模擬試題第五回

共二題。計時100分鐘。

第二題的概念呈現刻意不清晰,是為了重現103跟102年台大最後一題的題型。


一、 台灣民俗文化中,各大小廟宇宗祠常於特定節日「眾神出巡」,以車隊形式結合穿戴神明服飾之人員及樂隊陣容,敲鑼打鼓,施放鞭炮,穿梭大街小巷,以祈求地方居民出入平安,風調雨順。某日上午,A廟宇之出巡隊伍行經復興南路二段時,恰逢上班時間,人車爭道,險象環生,且出巡隊伍製造之音量過大,附近居民紛紛打電話報警,警方認為其為傳統宗教民俗祭典,且經申請登記許可,不應加以干涉。此時,出巡隊伍中之樂隊成員某甲一時未留意,被一依照號誌右轉之公車遭側面撞擊,倒地不起。經診斷後為第二節肋骨骨折、骨盆腔移位與胸腔出血,急救後仍不治死亡。請回答以下問題:

關於某甲之意外死亡,你認為出巡隊伍、公車司機或警方,三者何者應負之責任較大,何者次之,何者最末,理由為何?(15%)

二、 關於仇恨究竟是「天生」或「後天」所導致,美國哈佛大學社會心理學研究中心進行了一連串的實驗。該研究中心將各種膚色、髮色的嬰兒聚在一起,並用黑人、白人與黃種人洋娃娃展示一連串的生活場景,其中以白人作為破壞規則以及欺壓他人的行動者(如在場景中不斷毆打或霸佔其他人的物品)。活動結束後,將糖果及禮物發送給參與實驗的嬰兒,實驗者在旁觀看。而結果顯示,黃種人及黑人的嬰兒會站在同一陣線,並對白人嬰兒產生明顯敵意以及防備心,甚至不跟白種人嬰兒進行互動交流。因此得出結論,人與人之間的仇恨感及敵意並非天生俱來,而是極容易受到所遭遇事件之影響及環境給予之暗示。

在此結論之基礎下,以制定法律而言,實驗者A、B有不同解讀如下,請閱讀之後回答下列問題:

實驗者A:環境影響一個人的仇恨對象本是理所當然,每個人都會與他人互動,受到環境影響,仇恨他人也不一定是不好的事,反而可以刺激不同的團體產生競爭。以法律制定而言,不應過度介入這種「因為社會互動而造成的現象」,應採取較開放的態度。

實驗者B:個人與環境本為相輔相成,問題在於如果這樣的互動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仇恨與偏見,則法律應該有介入的必要,否則若放任這樣的成見不管,強勢的族群或團體將會宰制弱勢族群與團體。因此法律應該對這種「因為社會互動而造成的現象」加以管制,促進生活秩序之公平性。

(一)實驗者A與實驗者B對於法律規範之干涉範圍有何不同看法?(15%)

(二)實驗者A與實驗者B關於「因為社會互動而造成之現象」,你認為二者背後所代表之意涵為相同或不同,理由為何?(20%)

(三)你覺得該實驗認為仇恨是後天造成的此一結論有無道理,有無先天造成的仇恨?(20%)法律如果有管制必要,則先天或是後天的影響較有法律介入的正當性?(30%)

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

科法所模擬試題第四回

測驗時間:100分鐘。

另外,本網誌所提供之題目除特別註明者外,皆為網誌擁有人自擬而成,歡迎以非營利方式進行任何使用,並標明出處。若欲營利方式使用,請來信請求回覆確認。

一、 媒體在當今社會上的力量不容小覷,素有「第四權」之稱。所謂第四權的觀點認為,新聞界在憲法裡擔負著一個非官方但卻是中心的角色。他有助於公眾了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因此可以領導和成為對政府的一種制衡。但若要達到這種功能,新聞界就必須獨立和免於受到審查。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提出己見:

(一) 你認為媒體與閱聽大眾之關係為何,是「媒體因應大眾的口味製播新聞,所以大眾不應批評媒體未善盡社會公器之責任(作答時請以A評論稱之)」較有道理,或是「媒體有義務替大眾篩選適當的新聞,引導社會前進的道路,提升閱聽大眾『知的品質』(作答時請以B評論稱之)」較有道理?理由為何?(25%)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針對某T台製播之晚間新聞開罰5萬元,並要求T台內部之新聞倫理委員會繳交檢討報告。其理由為「七點至八點之晚間新聞中,推銷醫療用品或特色餐廳之報導時間超過二十分鐘,已逾該時段之三分之一,並未符合新聞節目之基本要求,明顯過當。」對此處分,T台深感不服,認為此為新聞自由之內涵,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有違法行為,主管機關不應處分,因而拒絕給付罰鍰及繳交檢討報告。你認為NCC或T台所提出之理由,何者較能說服你?理由為何?(25%)

二、 以下為某交通事故之描述:某甲無照騎乘機車(有戴安全帽),後座搭載其朋友某乙(無安全帽),行經台大校門羅斯福路口時,遭致由某丙所駕駛之小客車撞上,甲、乙均身受重傷並於醫院治療中,其機車近全毀,車上置物箱中之名貴進口手風琴亦因此而損毀,而丙除小客車部分毀損外,並無人身傷害。經查某丙超速、闖紅燈,且該小客車之剎車系統年久失修,幾乎完全失去剎車效果。法院審理時,法院會同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專家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縱然某丙當時及時踩下煞車,亦因當時車速過快,而無法迴避此一事故之發生。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乙欲請求丙賠償其醫藥費(10萬元)、機車修理費(4萬元)以及進口手風琴之市價(120萬),請問你覺得各自是否均有理由?(30%)

(二) 丙於法庭上聲稱,因剎車系統損壞,縱使其及時踩下剎車亦無法阻止車禍之發生並不算未盡到駕駛人駕駛時之注意義務,責任分配上不應過重,針對甲乙之賠償請求,其數額應予酌情減輕,你覺得是否有道理,為什麼?(20%)


2015年1月5日星期一

科法所模擬試題第三回

最近陸續被考生催稿XD,以下提供第二份科法所模考題。照慣例,以準備台政的考生為主,清交近年的出題方式我已經沒有再追,所以不見得適用。

以下為試題。二題,共計100分鐘。


一、 司法院為提升各級法院審判素質,使人民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提升,減少所謂恐龍法官或經驗不足之檢察官濫權起訴之弊,於近年參考國外實務經驗,引進人民觀審制,並於士林地方法院與嘉義地方法院先行試辦。其實際作法大致如下:於地方法院每庭安排數名民眾,參與全部審判程序,並表達意見。而法官必須於判決書中針對觀審員所提出之意見,提出支持或反對理由。本制度一經提出,實務界認為,若僅形式上引進民間意見進入法庭並無法改善民眾不信賴司法之態度,應從其他方式著手,否則只是無謂增加法官之負擔。請閱讀以下新聞報導後,回答以下問題:

法界︰觀審制未必適合
司法院計畫推動人民觀審制,擬於立法通過後,在嘉義和士林兩個地方法院試辦三年,每個法院每年約有一百件觀審案;不過部分法界人士認為,現階段不宜引進任何型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因為台灣模擬法庭的次數不夠多,觀審制未必適合台灣社會環境。
司法院表示,台灣沒有相關觀審制的經驗,未來試行三年,如果做得不錯,自然會引起全民共識,人民觀審制度不是我國獨創,各國都是量身打造名稱,例如鄰國日本基本模式是參審制,名稱為裁判員制度。
司法院表示,人民觀審制度若要順利運作,牽涉的資源及準備甚多,例如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增額、在職訓練,法庭改建、遷建及民眾宣導費用等,都包含在內,為節省資源,因此先試點試行。
司法院版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規定,滿23歲、高中職以上學歷及符合一定條件民眾,可擔任觀審員討論案件,表達判決意見。

(一) 觀審制此一制度本身之優劣為何?假設你支持觀審制,請提出理由就上開反對觀審制之意見給予回應。(20%)

(二) 台灣社會目前是否適合觀審制,請綜合分析適合與不適合之條件,並說明你心目中法官判決是否須符合輿論之立場?(30%)


二、 近年來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之使用日益普遍,使許多急重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後階段,均仰賴葉克膜作為搶救生命的最後一道防線。請閱讀以下新聞後,在不論相關法律之前提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裝了也許死更慘!」 柯文哲批台灣濫用葉克膜
ETtodayETtoday – 2013年5月26日 下午12:22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儘管國內有越來越多醫療案例,是使用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救命成功,但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25日前往馬偕醫院教師培育中心進行以「無效醫療」為題的演講時,卻直言台灣濫用葉克膜即為無效醫療代表,甚至把健保拖垮;26日他再表示,台灣一年花10億元在葉克膜上,但有些病患用了根本沒幫助,只是讓他們看著自己慢慢死掉。
柯文哲說,健保開始給付葉克膜後,由於病患不需要付錢、醫生裝了有錢、醫院能分錢,再加上又有醫療不確定性等因素,所以出現許多奇怪案例,像是曾有遇到爆炸、燒傷面積逾60%的病患,若使用葉克膜細菌可能會卡在上面,有很大機率產生菌血症,內行人也心知肚明裝了還是會死,但病患仍被裝上葉克膜。
裝葉克膜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為社會人際因素,有些則是因疾病的不確定性,不裝或許就會死,但柯文哲指出,病患家屬有時不知道的是,裝了也許死得更慘。他說台大醫院一名肺移植患者使用葉克膜6個月,但仍一天天眼見自己下半身越變越黑,某天出現感染後就不幸身亡。
另外,柯文哲還提到,許多癌末病患沒簽放棄急救聲明,就要經歷死亡套餐,也就是起初因為喘而送至加護病房,接著插呼吸器、將鼻胃管放入、再把動靜脈導管裝上,開始使用靜脈營養;之後裝導尿管、輸血,更末期得洗腎,真的快撐不住時,就要打強心劑,幫他CPR、電擊、壓胸,有些人還會被急救到肋骨斷掉、管路滲血才死亡。但這一段艱苦過程,其實只是為了代表兒女有盡孝道,醫生有盡力。
對於25日的發言引發討論,柯文哲26日受訪時再補充,台大醫院是全亞洲使用葉克膜成功機率最高的醫院,但也只有49 %;葉克膜雖然可以暫時代替心肺衰竭患者的心肺功能,不過柯說,有時候用了還是不會好,等於讓病患眼睜睜看著自己逐漸死亡,所以堅持使用葉克膜只是浪費醫療資源。

問題:實務案例上,曾有一位七歲的小男孩,因車禍導致大腿動脈大量出血,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且無意識,經其父母同意後,主治醫師施以葉克膜急救。六天後,小男孩順利恢復呼吸心跳,可與外界溝通。然而,因病毒感染問題,若要保住生命,除了手術截斷四肢外,並無其他選擇。此時父母認為家庭經濟環境甚差,告知醫生拒絕截斷其子四肢,以葉克膜繼續急救即可;而小男孩則告訴醫生,願意以四肢換取生命之延續。經繼續施用抗生素及葉克膜四天後,小男孩再度陷入昏迷,健康狀況已面臨必須做出選擇的階段,當日深夜,小男孩病房內監測儀器顯示其血壓過低,血氧濃度嚴重不足,急救鈴聲大作,醫護人員急忙衝入病房進行急救…

(一) 若你是當晚值班醫師,明確知悉小男孩及其父母之不同立場,且已在現場盡力聯絡其父母未果,試問你會如何處置?若你不知悉事前雙方之立場,已無法聯絡其父母,小男孩亦已陷入昏迷而無意識,則你會如何處置?(25%)

(二) 關於新聞中無效醫療之評論,本題事實是否為無效醫療例子?又你認為無效醫療是否為一社會問題,若是,則解決辦法為何,若否,則理由為何?(25%)

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

科法所入學測驗第一回

用這篇當作我為2015台大科法所準備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下面連結是今年初我設計的題目。出題方式以台政大為主要參考對象。

http://www.dropbox.com/s/skzjs98a6mumxgk/%E7%A7%91%E6%B3%95%E6%89%80%E6%A8%A1%E8%80%83%E7%AC%AC%E4%B8%80%E5%9B%9E.pdf?dl=0

今年度預計再出5回,加上修改過的舊題8回,總共約13份考題。有志於科法所的考生可以下載練習。也很歡迎留言討論擬答及出題方向。

今年沒有寫的考前猜題,希望明年度考前時間可以寫一篇,其實科法所可以考的法學觀念不多,只要題目夠多,一定猜得中,難的是命中議題本身跟提出正確的思考方向。如果有空閒,我決定今年要幫每一題寫簡短的擬答

找一群要準備考試的人聚在一起討論,或許也是一個能夠觸發自己思考的準備方式。

如果自認行政法跟憲法實力夠強,你也可以考慮報考政大法研公法組,他是國內僅存的一個開放非法律系畢業可以報考的法律研究所組別。

如果行有餘力,也可以報考清大跟交大的科法所,沒有傳統法學院的包袱跟窠臼,雖然國考是橫在眼前的關卡,至少在學習氛圍與校園環境上,或許會有另一番新氣象。(詳細的討論可以參考我之前寫過的一篇文章,清交科法在廣義的科技法的課程設計上的確較為活潑)

當然,如果你擁抱的是北部的相對優勢,比如補習或買書方便,或是古典法學院的名師教學與豐富資源,那台政大科法所(法科所)的確是你的唯二選擇。

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

live to compete.

競爭法的中心思想,或許跟我對於事物的價值,有某種程度的契合。才會讓我如此跟隨著。

黃老師在發表會的評論說得好:所謂公平競爭,就是不能只要公平,不要競爭。乍看之下,似乎是不小心省略了反面解釋(不能只要競爭,不要公平)。所以公平跟競爭兩種概念,必須等量齊觀。

然而,我卻覺得是有意省略了反面解釋。競爭法的存在,公平當然是重要的目的,但尊重競爭本質,毋寧是更重要的執法態度。事業與事業間之生產,交易,最終販售至消費者手中。而行為與管制之互動,多數情況下,當然是先有行為,才有管制。事業間之貿易逐漸熱絡,而後才有公平交易法之出現。我們不能打著管制的名號,便過度介入事業間交易或協商之習慣或既定之方式,除非已然達到不公平之地步。此種程度光譜的問題,當然是一言難盡。然而,至少必須抱持著尊重競爭手段之態度,其次才是審視其公平性。

儘管公平是我們的信仰,然而,我們競爭的終極目標,應該是為了更好的,而不是更公平的生活,而彼此存在著。

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

維持轉售價格規範與品牌形象抗辯【上】

剛剛搭捷運,看見我身邊的人人手一支iphone,想到最近公平會RPM處分案中,蘋果公司(過去多件處分案亦然)抗辯為了維護品牌形象,不得已必須對經銷商實施最低維持轉售價格措施。

然而,品牌形象這種東西,跟氣質是一樣的。我們常說氣質很好,很沒氣質。而我們背後要說的,應該是(這樣的)氣質(對我來說)很好,或是(這種作法我認為)很沒氣質。所以,被處分人抗辯品牌形象之維護,應該是:iphone大幅折價後如果對於蘋果公司會發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就是蘋果公司要避免的。反過來說,不讓這種影響發生,就是蘋果公司要維護的品牌形象。

好,現在我們來看,有沒有一種相對客觀的標準,讓我們可以檢視,蘋果公司要維護的品牌形象究竟存不存在,如果他要維護的是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那麼此種抗辯即欠缺說服力,應不予採信。因此,所謂客觀的標準,必須請被處分人予以詳述,提出數據,或是行銷策略上之說明,而主管機關根據此等附理由之抗辯,進行調查及檢視,是否得以支撐被處分人之說明,以判斷該品牌形象之抗辯是否成立。

回到一開始,當我發現捷運車廂中充滿著滑著蘋果手機的使用者,試問,什麼是蘋果公司要維護的品牌形象,是用高價建立起來的奢侈品,還是高價位與高品味使消費者相互連結,建立品牌認同,或有其他可能。如為前者,則蘋果公司抗辯顯然不成立,如為後者,則必須思考的是,高品味這種東西,是我們可以允許破壞經銷商價格決定自由而讓製造商去追求的價值嗎?或是製造商必須透過其他方式來達成這樣的任務呢?

沒錯,你可以說所謂其他方式最後都反映到價格上,然而,在這裡我們要問的是,破壞經銷商決定價格之自由這件事,跟製造商做了其他努力(如拍廣告)來維護他心中的品牌形象以致商品經銷價價格上升,進而最終售價跟著上升,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前者不能被允許(尤其在製造商具有市場地位的情況下),後者是製造商之理性自利之商業經營手段,兩者之差異,顯然有別。

因此,品牌形象這件事,不是製造商的免死金牌,也不是無法檢驗的抽象價值,而是必須附理由的抗辯,只有這樣,才不會讓製造商空言形象,而忽略了更重要,卻不容易被看見之市場上公平競爭之狀態,此種狀態之維持與促進,方為本法的唯一任務,也是必須捍衛的價值。

至於蘋果案中所提出之品牌形象抗辯,與此所舉之典型略有不同。等下一篇再來簡單寫。

2014年1月2日星期四

蘋果案是否會成為壓垮18條的最後一根稻草?-(3)

這篇文章所提出的研究報告,用更寬闊的角度看待蘋果案。

Competition Blog: 外人眼中的台灣競爭法執法: 公平會上週 (25 日 ) 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事業不得為約定轉售價格之規定,重罰美商蘋果亞洲公司新台幣 2,000 萬元。處分外商在公平會 21 年的執法史上並不多見,今年 10 月就有一份報告探討了包括台灣在內的亞洲各國競爭法的執法,外國人是如何看待台灣競...

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

蘋果案是否會成為壓垮18條的最後一根稻草?-(2)

主管機關把本來是廠商可得(非應得)之利潤,在處分後調整為經銷商之利潤。是否算是恰當的促進市場競爭效率呢,或是說,當上下游的市場力量(品牌價值)都有一定程度的時候,干預的必要性是否應該調整?

不知道這樣的提問,算不算在通往答案的路上。但的確困擾著我。

2013年12月25日星期三

蘋果案是否會成為壓垮18條的最後一根稻草?-(1)

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公平會罰2,000萬元。附上公平會新聞稿: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3316

本日中午頭條就是這篇,看來也是我的聖誕節禮物,下面就來拆禮物。

讀了新聞稿,幾個問題:

  • 雖然我國實務認為風險移轉為判斷經銷或代銷之方式之一,賣斷在本案是否為重點,似有疑問。查新聞稿,因為「系爭產品之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然而,若該蘋果手機在蘋果直營店或甚至蘋果總部販售,從頭到尾的實體貨物風險均由蘋果公司負擔,而另跟電信公司簽約,在此種情況下,「產品賣斷所以價格由經銷商訂定」之論證是否仍可成立?或是需要重新詮釋賣斷之概念。
  • 本案之事實為蘋果將手機賣給電信業者,電信業者提供通信之服務,手機與通訊功能兩者結合之後,手機才能發揮其功能。新聞稿中稱「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且蘋果公司「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之價差」。亦即,蘋果公司影響者不僅影響綁約手機價格,更影響通信資費方案,因為蘋果公司要求電信業者一併提報並須獲得其同意,而電信業者設計價格時必然通盤考量,因此,蘋果公司所限制者以實質影響到電信業者之通訊服務價格,關於此點是否有第19條第6款之適用空間,以限制轉售價格之方式影響交易相對人訂定電信資費方案之權力。又此種由上游製造商品,結合下游所提供之服務之販售方式,本文認為並非單純的商品轉售(因要有服務該商品才可以發揮功能),亦非草案中之服務轉售,而為一種結合商品與服務之產品提供方式。
  • 查新聞稿末段「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之各相關條款,尚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蘋果公司不只進行價格限制,更進行非價格限制,於此似乎有第19條第6款之適用空間。最後關於限制品牌內與品牌間競爭之見解,似乎必須等處分書出來才能進行解讀。
大致先這樣,剩下的處分書出來一起看。


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價格與非價格。

只是想用白話文說話。

消費者在商品的購買決定上,價格因素與非價格因素根本就是一體兩面。

今天買奶粉送一捲80元的衛生紙,跟奶粉折價80元,的確會吸引不同的消費族群,前者可能是正要買衛生紙的,後者可能是單純想省錢的。但這兩者基本上都會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只是刺激的對象不同,你不能說因為折價80元比較有省到的感覺,所以比較划算。划不划算,因人而異。

OK。那現在如果上游奶粉廠商提出兩種限制下游超市銷售奶粉的手段,一種是說超市不能作價格折扣(或是最多只能打八折),其他隨便;另一種是奶粉只能單賣,不能搭配其他東西一起半買半送(比如那牌奶粉超高級,不想因為買就送衛生紙而壞了格調)。如果限制本身是不對的(妨礙競爭),那麼價格與非價格限制本身就應該用同樣的方式管制,一視同仁。如果你覺得限制價格好像更違法,那是因為你比較重視價格帶給你的影響,不是因為限制價格以外的因素比較合法。

如果限制都是不對的,而且用同樣的方式審查,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審查的標準是什麼。你不能說非價格跟價格都是用A方式審查,然後針對價格跟非價格,A方式的考量因素不同,那這樣跟用不同的方式審查其實是一樣的。

好,說完了。去喝杯水。

2013年11月25日星期一

台大科法所十年考古題趨勢分析

年度
考題取向
93[1]
1.          同性性行為、口交、人獸交等除罪化(道德相對、自由主義)
2.          基因資訊蒐集所衍生之問題與利益衝突
94[2]
1.          個人拒絕醫療之權利(安樂死的各種面向)
2.          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民法上契約解釋之爭議)
95[3]
1.          企業經濟利益與國家文化保存問題
2.          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及離婚是否有效
96[4]
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之問題
2.          胚胎幹細胞之法律與道德爭議
97[5]
1.          罪疑惟輕原則之具體適用
2.          原住民基因研究之利益衝突
98[6]
1.          著作權與文化資產之合理使用
2.          性別之定義、選擇性別是否為一種權利與跨性別者法律定位
99[7]
1.          竊錄竊聽與隱私權之刑事問題(涉及起訴門檻)
2.          內線交易之案例(清潔工看到內部資料)
100[8]
1.          兒少條例援交入罪條款與警察釣魚辦案問題
2.          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董監經理人、簽證會計師責任
101[9]
1.          民法上過失責任、類推適用與政策制定問題
2.          少子化下政策擬定公平與否問題
3.          不服從命令卻有好的結果之處置(哲學或管理學問題?)
102[10]
1.          生態保育、經濟發展與國家醫療服務之衝突
2.          生活型態的選擇:經濟壓力與家庭需求

【108.11更新中】

  103年            1.          國家對外援助政策正當性論辯
                        2.          RCA工傷案員工罹癌因果關係論述
                        3.          生活情境一般邏輯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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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            1.



攤開十年考題,共計21題。以題型做橫向觀察可以發現,傳統法律題型(公民刑商法)占9題(42%),其他法律題型(智慧財產、國際法與法哲學等)占8題(38%),而單純政策型或價值選擇的命題較少○3,僅有4題(19%)。然而,若由時間做縱向觀察可以發現,4題政策或價值選擇題型當中,有3題出現在最近二年,今年(102)考題甚至全部都以政策題型命題,傳統法律爭議出現的比率大幅下降或完全消失,私心猜想應與新任所長上任改變命題趨勢有關。

準備策略上,首先,不能完全放棄傳統法律題型的準備,且準備過程與新型態的命題並不牴觸,解答時可互通有無。因此,針對各法領域必須有初步認識,可選擇各大出版社法學入門一書作為教材,或是針對各大法科教科書前一兩章原理原則部分進行閱讀。其次,在閱讀方法上,從書本或文章中找出重要的原理原則、分類標準與關鍵的論述,以不同的學科領域予以紀錄,方便往後複習及作答時使用。最後,針對新型態題目的心態,個人認為以閱讀重要時事,隨時整理自己的想法最為重要,可以幫助在念書時觸類旁通。

如果這篇對考生有點幫助的話,等考前若有時間,再來寫一篇解題思考的方向建議。

2013年11月17日星期日

麥田捕手節錄

只要天氣好,我爸媽常送一束花去擱在艾利老弟的墳墓上。我跟著他們去了一兩次,以後就不去了。

主要是,我不樂見他躺在那個混帳公墓裡。四周圍全是死人和墓碑什麼的。有太陽的日子那地方倒還馬馬虎虎,可是有兩次-確確實實兩次-我們在墓地的時候突然下起雨來。那真是可怕。

雨點打在他的混帳墓碑上,雨點打在他的肚皮上的荒草上。到處都是雨。所有到公墓裡來憑弔的人都急忙跑向他們的汽車。

就是這一點,差點讓我發瘋。所有那些來憑弔的人都能躲進自己的汽車,聽收音機,然後到什麼安適的地點去吃晚飯-人人都這樣做,除了艾利。

我實在受不了這個。-麥田出版,J.D.SALINGE,麥田捕手。

2012年11月20日星期二

畢業長路漫漫

今天拿到第二期的所刊,有些統計數據還蠻實用的,提供給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本所目前平均畢業率38.62%,第一屆(93級)畢業率58.33%,第二屆到第五屆分別是60.71%,34.38%,26.67%,以及19.35%。由於各屆仍都有同學在就讀中,所以這數字應該會逐年攀高。

另外,畢業年限方面,最快是2.5年,最慢是8年,人數最多的是4年,有17位,一個科法所學生平均4.65年可以走出台大法學院

若你不願花力氣去克服瓶頸,遇到痛苦就放棄,就永遠得不到真正想望的。這是曾宛如老師在本期專訪中的講話。

加油吧,無論是想考進來的朋友或是正在就讀的你我。有時候就是為了當初的那一點點熱情。告訴自己眼光放遠,風景自然會更壯麗。

2012年11月18日星期日

寫給想報考科法所的朋友。

一、台清交科法所基本介紹

這篇文章寫很久了,本來放在另一個地方,趁這個機會改寫一下然後po在這裡,希望可以對所謂非法研所的授與學位型學士後法學教育(另一種是學分班型的,如進修推廣部)作些說明。

以一般普通大學的科法所(非科技大學體系)來說,目前較出名的就台政清交,東吳,台北大跟成大這幾家,各校的取向不太一樣,成大我不太了解,所以就剩下其他幾間大致講一下。

台政北東吳四間可以算是一類,只收大學沒拿過法律學位的(按:台大最近有想要轉型成只收有律師牌的非法律系考生,我猜大概是為了完全抹除科法所是國考所的現象,但把傳統法研所當成國考所來唸的也是很多人,只是本科跟非本科的心態差異而已。),進去之後法律系的基礎課程大部分都會上一遍,再加上修一些研究所的專題報告課,這就是為什麼畢業學分這麼多的原因,最後再寫一篇論文,授予法學碩士。

清交是另一類,分成兩組,一組是大學唸法律的,一組是大學非法律的,課程設計差不多,只是基礎學分方面份量比較輕,教學上更著重法律跟科技方面的應用整合,畢竟他們沒有法學院,老師少,相較於台政等校,在科技領域整合的部分強化,務實很多,注重學以致用,這點看各校開出來的選修課跟修課大綱就可以知道了。

我之前是修了些政大公行跟法律系的課,像是刑法概要或是旁聽民總,然後到處去聽相關的研討會(但最後證明沒什麼用XD),在考試上準備各校都不一樣,我當初是報台清交三家,台大考憲法+案例分析+英文,清交是中英文文獻評析,不過台大101年以後好像只要考案例分析+英文,準備起來會更廣一點。

最後就是國考啦,跟會計系考會計師一樣,法律系大部分是考律師跟司法官,這一點是唸法律比較累的地方,我們所上也有不少會計系或其他專門職業領域畢業的,想考律師跟其他領域雙證照,當然也有不考試拿到碩士就畢業的...其實都看個人想法,不過這就說得比較遠了XD

基本上科法所有點像法律系+法研所的整合版,希望有第二專長的人來念法律,因為跨領域,所以花的時間通常會比別人多一些(因人而異,也有人2年畢業,但絕對是少數,平均大概3年起跳,可以看另一篇的說明),這是要去適應跟克服的地方。

二、準備台清交科法所入學考試

考科法所不用補習,考哪間都一樣,科法所不是傳統法研所,自己念就可以。只要針對學校去準備,方向抓對,其實各校的重點都在第二關的口試跟書審。我那年加權換算出來台大口試占總成績66%,清交也差不多。

清交的英文文獻評析大部分是法學議題相關的文章或新聞,還有閱讀測驗,有些會指定英文作答,有些只是英文命題但可以選擇用中文作答。

然後我記得清大要背法學單字,我那幾年考古題固定會考20分單字翻譯,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交大題目很多,往往10頁起跳,不過都是幌子,先看問題再看文章,還有一些作答技巧要注意。然後除非英文很棒,不然能用中文的都用中文,才能夠完整表達意思。我能寫中文的全寫中文,清交都有進口試,不過被清大刷掉了,跟台積館無緣。現在看來,也不能說是好是壞,只能說對自己的選擇,要勇於承擔。

台大的案例分析,歷年都以智財,基因,複製人相關的法律問題為主,近年內線交易之類的也有出過。然後不考憲法,我猜明年也會出跟人權有關的東西。都是開放式的問題,不要求法律系的解題方式。但還是要對議題基本的了解,最重要的是自己對事情的看法。

台大的話,要唸哪些書,要看你本身對法律議題的理解程度大概到哪裡,考古題能不能看得懂,之後再去開書單來看,會更有幫助。(編按:101.102的考題讓我覺得越來越像是校內期末考題簡化版)

清交的話我那年是買林莉芝的法學英文攻略,裡面有美國法院判決解析跟單字,其實效果好像還好,而且沒碰過法律的話還蠻生硬的。

清交與其說考法律,不如說考英文能力,他們非常重視英文閱讀跟寫作能力。

其實準備科法所的考是不像一般研究所有固定的模式,要用適合自己的方法。然後自己是不是真的想念法律,想走上法律這條路,我覺得是比較重要的。然而,這點很難在沒念過法律的情況下回答,所謂的念過不是說修課看看書就算,是整個人泡在法學院的氛圍裡,念的書,接觸的人,環境,系辦助教的態度,制度是否彈性符合需求等,這些都經歷過,才算念過法律。而因為投資的時間跟成本畢竟不低,這點要盡量想清楚。這個問題各校口試也是必問。

三、台大科法所個人總評

這段落之後就是我另外補充的部分,因為於此就讀,所以盡量就經歷過的作呈現。

念法律的人有很大一部分是為了考上律師司法官,本所也不例外,加上高達96的畢業學分(已於今年修改成92,但還是不少),以及論文要求,都延長了研究生滯留在校園的時間。

我也在法學院打滾了四年,大大小小事情也看了不少,以及我之前政大商院的背景,每分每秒都加深了我想趕緊從學校畢業,投入職場的想法。然而,我並不想在這裡待了這麼久卻沒有拿到執照,所以選擇繼續在學院裡頭待。在論文跟準備國考通常無法並行的情況下,修業年限也不斷往上攀升,且本所很多同學並非像我一樣一路純學生念上來,更多的是本來已有工作經驗,甚至在外頭闖出一片天的各領域人才,在法學院這地方待久了,除非努力讓腦袋保持清醒,多認識朋友,接觸不同的事物,不然真的會越來越閉塞,最後萌生我為什麼要在這裡的想法,拂袖而去。所以有朋友查到本所畢業率極低,休學率極高,我想有一部分就是因為這個緣故。(平衡報導:從101年度起畢業生急速成長,101-2這學期將有十多位學生畢業。)

新任所長於近期上任,推行了不少措施鼓勵在學生畢業,比如定期論文分享討論,或是降低科法所論文要求等,成效如何尚未可期,但至少所方有看清修業年限這點,並希望解決。我個人是認為這一切在入學口試的時候就決定了,你選了一批想考上再走的人,結果就是修業年限過長。或是說,在台灣法律圈考不上就幾乎沒辦法在法律界工作的生態環境下,要在短時間內使同學畢業,形式上的作法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應該是讓法學院真正跟各學院(管理,理,工,醫,農,社科,傳播等)在課程設計上作整合,開出能夠解決社會問題且幫助學生思考,激發學生創意的課程,這樣才是讓學生論文更容易有好點子的方式(才可以更快寫完畢業,或是讓學生認為把時間精神從國考轉移過來是值得的),而不是砍畢業論文字數(目前已砍到五萬),或是要求碩五以上學生定期論文進度報告等形式作法而已。

本所準備起來不會過於困難,且傳統法學課程上師資的確十分優秀,對法律有興趣的人值得一試。

不過之前必須確實想好打算對於國考投入多少心力,千萬不要小看國考,縱使現在律師率取率來到了10%左右(有可能會調降回之前的6%~8%),但坐在書桌前的時間保證超過你的想像,這部分如人飲水,每個人腦袋,唸書能力,習慣均不同,我就不多嘴。另外,由於科際整合課程上著墨不深,部分老師對科際整合也抱持著懷疑的態度(也有部分老師是對科法所十分友善且持續給予關注),故必須要有清晰的研究動機或問題意識(如在工作上遇到了什麼問題,或是長久以來對與某個議題的興趣使然),才能在未來的研究路途上走得順遂。

然而,如果只是想考上國考,對拿學位跟修大量的法律課程沒有興趣,加上有存點閒錢,在應考資格不變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報各校的學分班,當然名校師資通常來說會比較好,不過要依個案而定。

一個人對於選擇,除非重新活過一次,終究是只有一次體驗的機會,對於一次的科法所經驗,總是有所不足,所以請對我描述不清,錯誤的部分提出批評,相關的任何意見也都歡迎。

最後,讓我引用前任所長王泰升教授在2008招生說明會上說過的一段話為這篇文章作結,我認為其對於當今台灣科法所的現況,有著深刻的認識:
如果今天這場招生說明會結束後,讓各位想考台大科法所,我覺得是今天說明會的成功;如果結束之後,讓你不想考台大科法所,我認為也是這場說明會的成功。